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6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川将军路华联超市,经营场所淄川区大钟街与商城西街交汇处北200米的好又多超市公义店(门牌号商城细节**)。
被执行人:叶东东,男,汉族,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淄川区。
根据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3民初3464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或扣划被执行人淄川将军路华联超市、叶东东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及与其相关的商业保险。
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