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13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XXXXXX。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湖区康乐烟酒商行,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经路48号,注册号:360102600XXXXXX。
经营者:胡国平,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湖区康乐烟酒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赣019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与东湖区康乐烟酒商行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