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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陈文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176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陈文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陈文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76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文东,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学斌(系陈文东外甥),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陈文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易胜晖 审判员  李玉坤 审判员  邱园园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潘丽 书记员陈丽芳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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