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1338号 申请执行人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柳青路1号(德力西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成中,董事局主席。
被执行人深圳徳力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35号信和大厦B座415-a。
法定代表人陈彩和。
申请执行人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徳力西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9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深圳徳力西电器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深圳徳力西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到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的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徳力西”字样,本案案件受理费197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深圳徳力西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深圳徳力西电器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深圳徳力西电器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深圳徳力西电器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
截至2020年06月12日,本案全部执行款均未能执行到。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徳力西电器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深圳徳力西电器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深圳徳力西电器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