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64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更名前为“抚顺市大润发玛特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煤都路新隆商场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朱利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2020年3月25日抚顺市大润发玛特超市有限公司变更为“抚顺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赔偿数额变更为60000元,并于同日以已与被告抚顺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