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42号之一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加英,汉族,住址江苏省沐阳县,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被告朱加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粤0307民初14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朱加英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由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朱加英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