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3503号原告:上海拓东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思易,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颖,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拓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雪,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雪,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维原告上海拓东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拓东科技有限公司、李强、刘维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拓东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拓东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