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262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UK)。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聪聪,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陈聪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同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