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浙0483执212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桐乡市濮院蓝吟衣阁服装网店、刘海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乡市濮院蓝吟衣阁服装网店、刘海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执行到位执行款30000元,执行费47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2020)浙0483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
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
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