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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江苏同和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4执74号
案件名称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江苏同和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江苏同和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蒙迪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4执7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新大道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314053607P。

法定代表人:刘保兴,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同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花山路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62868178C。

法定代表人:骆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蒙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北郊园林风景区385号(渴口乡大刘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3346801578。

法定代表人:梁克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同和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蒙迪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4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江苏同和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蒙迪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第7600566号、第11118542号“特种兵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江苏同和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蒙迪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仿冒“特种兵生榨椰子汁”特有的外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江苏同和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蒙迪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开支共计80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同和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淳县经济开发区花山路32号房产及号牌为苏A×××××汽车一辆,上述财产均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并书面申请终结对江苏同和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蒙迪食品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同和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蒙迪食品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因被执行人江苏同和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鲁04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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