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236号之一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路193号13B01自编B02房。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城市房寺镇百乐佳超市,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房寺镇第一商贸街。
经营者:周丐海,男,1970年2月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成成,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城市房寺镇百乐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