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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银桥市场复跃机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5民初1114号之一
案件名称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银桥市场复跃机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南京银桥市场复跃机电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1114号之一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705A。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SUZUKIMASAT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微,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银桥市场复跃机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588号地下室76号。

经营者:胡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银桥市场复跃机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案中原告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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