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1021民初899号原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马坝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戴宗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王尊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县楚门易购副食品超市,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筠岗村济理东路6-8号。
经营者:朱松平。
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利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罗村粮管所。
法定代表人:夏明生,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县楚门易购副食品超市、常州市金坛区利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