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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瑞思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3901号
案件名称原告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瑞思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瑞思化学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3901号 原告: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199号A22栋。

法定代表人:曹治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禾枫,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瑞思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宁六路606号A栋340室。

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江苏普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江苏普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瑞思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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