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3执3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洲路龙江段联塑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左满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联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向阳名邸18栋108#。
法定代表人彭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联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的(2019)湘03知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20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联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3知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志雄审判员 肖 俊审判员 蔡日总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法官助理符程泉书记员李增恂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