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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王义华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9民初1794号
案件名称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王义华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王义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794号 原告: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魏布林根市巴登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贝尔特拉姆·坎特兹由瓦,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妙丽,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义华,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代理人:葛新俊、李霞,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诉被告王义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义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义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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