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民初3403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志成加油站,住所地乳山市诸往镇流水头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于平芝。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乳山市志成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