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159号 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广孚联合国际中心1803、1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85。
法定代表人:王明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宾果饮品店。
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富春路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U。
经营者:谢巧清。
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鼎市福安市宾果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福安市宾果饮品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福安市宾果饮品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富强 审 判 员 沈鸣鸣 人民陪审员 游翔旺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菊平 书记员彭杨清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