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91民初1258号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住所地:衡水桃城区赵圈镇李店村。
经营者:张刚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井环,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开发区与宜多文具店,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和平路牡丹嘉园D区8号。
经营者:崔亚楠。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与被告菏泽开发区与宜多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拒不缴纳诉讼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的起诉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