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3534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白教堂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涌、金宸林,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优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开发区白杨街道17号大街161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321665804H。
法定代表人:张蕾。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莹,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优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7WPYJ18。
法定代表人:张蕾。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琳烨,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以下简称安格洛公司)诉被告杭州优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优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安格洛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安格洛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20元,减半收取2336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