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36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富桥足疗店。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磁窑大市场(国道立交桥东蒙馆路南)。
经营者:刘新立,女,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利锋,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系经营者刘新立之夫。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县富桥足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后,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