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2民初778号 原告:四川一点味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大厦14F。
法定代表人:杨鹏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川航、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高新区一点味餐厅普明店,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89号。
经营者:袁小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爱华,女,汉族,系袁小林之妻。
原告四川一点味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高新区一点味餐厅普明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四川一点味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一点味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四川一点味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