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3执124号之一被执行人:李洪伟,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洪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苏03刑初42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
执行的内容为:李洪伟罚金40000元。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李洪伟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虚拟子账号等文书。
二、财产查询、冻结、扣划2020年5月13日至6月1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两次,冻结被执行人李洪伟的银行账户12个,因存款余额较少,本院未予扣划。
三、不动产和动产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洪伟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名下的车牌号码为苏C×××××大众牌汽车一辆已被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查封。
四、调查、走访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洪伟的财产状况和家庭信息等进行了线上、线下调查,走访了李洪伟户籍地基层村民组织。
经查了解到,李洪伟已婚,初中毕业后务农和打工。
本院曾与李洪伟线上就其财产刑事项作了进一步沟通,其于去年12月份刑满释放,暂时未有工作,履行能力存在一定困难。
五、查电子卷通过查阅电子卷,发现李洪伟曾在侦查阶段,于2018年5月15日向公安机关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5000元。
经调查核实,该款已于去年发还给李洪伟。
六、查关联案件经搜索,李洪伟无财产收益内容的关联诉讼案件。
七、限制消费2020年6月17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李洪伟的财产线索,其已被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洪伟因犯罪被处以刑罚,除执行主刑外,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李洪伟的财产刑为罚金,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合法财产予以执行。
被执行人李洪伟的财产刑未履行,本院对其将继续采取执行措施,予以终身追缴。
对于查封的车辆,因无法扣押,暂不处置。
综上,本院依职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洪伟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对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中李洪伟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洪伟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形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