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4559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旭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安昌欢客超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大山西村德国大众石化加油站以北桥头。
经营者:季资萍,女,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安昌欢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