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059号之一原告:宿迁市洋河镇第一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徐淮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陆启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宏,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欣,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徐淮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银久,该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乃翔,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乾飞,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宿迁市洋河镇第一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宿迁市洋河镇第一酿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宿迁市洋河镇第一酿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洋河镇第一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宿迁市洋河镇第一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