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3982号之一原告:深圳市四海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泥坡小区7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世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璇璇,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创源,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泽时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南路东29号A栋401。
法定代表人:郭龙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森兴,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丽,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四海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泽时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四海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制止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于同日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四海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四海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四海伞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4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