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271号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亚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化良,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充,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训杰,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郎公司)与被告邓化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因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删除涉诉侵权链接,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原告利郎公司于同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及诉讼权利。
原告利郎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