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锋,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睛,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锋,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睛,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市江中养生堂食用菌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江街道黄格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磊,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王磊,男,199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执行人:山广霞,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执行人:淄博崂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洪沟路46-3号。
法定代表人:边翠英。
申请执行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磊、山广霞、烟台市江中养生堂食用菌有限公司、淄博崂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0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28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