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288号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台角工业园区360号。
法定代表人:黄秀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上海森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桥头镇欧尼克钟表五金工具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新商贸城B幢45-46号。
经营者:薛延林。
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桥头镇欧尼克钟表五金工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