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5628-5629号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再来一碗牛杂美食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一甲南街一甲楼一楼13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L。
法定代表人:黄汉省。
被执行人:黄汉省,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再来一碗牛杂美食店、黄汉省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2889-2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再来一碗牛杂美食店、黄汉省向其支付两案赔偿款共计20000元、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10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申请执行人已于2020年5月22日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两案执行款共计22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两案执行费分别收取65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5民初2889-2890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