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5民初2205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区豪视光眼镜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办事处坊子街111-3号“亨德利眼镜”。
经营者:李豪。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区豪视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