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鄂0102知刑初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国军,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武汉慕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户籍地为安徽省巢湖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佳奇,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爽,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七部刑诉[202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国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国军及其辩护人余佳奇、刘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胡国军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惠普发展公司”许可,购进假冒“惠普”注册商标的硒鼓予以销售。
2019年4月24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在位于本市洪山区其库房内,当场将被告人胡国军抓获,并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惠普”牌的硒鼓共计900余只。
经查明,上述查获的硒鼓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636,391.00元。
被告人胡国军及其辩护人余佳奇、刘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系初犯;
2、系犯罪未遂;
3、自愿认罪、悔罪,自愿缴纳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国军及其辩护人余佳奇、刘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证人马某、冯某、向某、向某、喻某、王某、叶某、熊某等人的证言;
户籍信息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情况说明、报案材料、鉴定书、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销售单、销售退货单、说明等书证;
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手印鉴定书;
视听资料;
被告人胡国军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国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胡国军在实施犯罪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胡国军能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国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国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