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881刑初333号公诉机关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荣斌,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大专文化,山东阿波罗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住曲阜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曲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被逮捕,现羁押于曲阜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岩,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付鑫茹,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一部刑诉[201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荣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映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荣斌及其辩护人陈岩、付鑫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李荣斌在曲阜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山东阿波罗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6年,被告人李荣斌以其公司的名义通过阿里巴巴国际站电商平台向国外客户销售其假冒的瑞蓝“RestYLANE”注册商标的商品并牟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李荣斌所假冒的瑞蓝“RestYLANE”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为其本人通过朋友购买中性包装玻尿酸半成品后在家中进行包装塑封,包装所使用的瑞蓝“RestYLANE”注册商标的包装盒系其委托一家印刷厂根据样品盒仿造并印制。
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李荣斌通过其公司员工向一名俄罗斯客户销售其假冒的瑞蓝“RestYLANE”注册商标的系列产品价值共计13398美元,按照付款当日的美元汇率折合人民币92902.94元。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李荣斌在曲阜市绿城小区北门以东的山东阿波罗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门头内被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抓获。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1、物证:仿造的瑞蓝品牌的包装盒;
2、书证:瑞蓝系列注册商标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
3、搜查笔录;
4、证人刘某1、丰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李荣斌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荣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荣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在量刑方面,提出自已系在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具自首情节,希望从轻、减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李荣斌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认为被告人李荣斌有以下法定、酌定的从轻及减轻量刑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系坦白。
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
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李荣斌包装塑封加工的产品包装上带有的“RESTYLANE”、“Restylane”(花写字体)、“RESTYLANEPERLANE”、“RESTYLANELYFT”等标识均是雀巢皮肤健康公司的注册商标。
庭审中,被告人李荣斌自认其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个人盈利为二万六、七千元。
上述事实,由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被告人李荣斌办公场所扣押的“Restylane”等品牌的假冒包装盒及针剂、“Juvederm”(乔某)品牌的假冒包装盒、“Belotero”(柏某)品牌的假冒包装盒及产品说明书等。
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雀巢皮肤健康公司报案材料、俄罗斯客户的原始汇款单和打款凭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官网查询的“Restylane”等系列注册商标的信息及商标图片、被告人李荣斌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被告人李荣斌公司的职员刘某1的微软邮箱及相关邮件的截屏与明细、李荣斌、刘某1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本案关联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被告人李荣斌的到案经过、户籍查询信息。
3、搜查笔录。
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1、刘某2、赵某、丰某、孔某的证言。
5、被告人李荣斌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取证来源合法,所证内容真实、有效,足以认定本院所查明的事实。
针对庭审中被告人李荣斌陈述具自首情节的问题,分析认定如下:曲阜市公安局于2019年2月28日接受被害人报案后,2019年3月25日决定对被告人李荣斌经营的山东阿波罗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立案侦查。
根据曲阜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李荣斌到案经过》记载,李荣斌系在未被告知办案人员真实身份和来意的情况下,被电话通知从家中来到办公室,当场被抓获并带至曲阜市公安局。
被告人李荣斌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自首的规定,不是自首。
被告人李荣斌的该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以上,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荣斌未经“RESTYLANE”、“Restylane”、“RESTYLANEPERLANE”、“RESTYLANELYFT”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雀巢皮肤健康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荣斌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荣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
罚金及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物品,应当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