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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段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449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段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段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1449号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董立,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公司员工。

被告:段宾,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蒲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曦公司)与被告段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因被告段宾以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本院依法对其适用公告送达。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紫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董立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段宾、淘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紫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段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全部侵权产品予以销毁;

2.被告淘宝公司立即清除被告段宾所发布的侵权广告信息;

3.被告段宾向原告赔偿人民币50000元(包含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及律师费);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段宾承担。

庭审中,鉴于涉案链接已经删除,原告紫曦公司自愿撤回第1、2项诉请,并明确针对被告淘宝公司已无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1089172号“cabbeen”、第1210777号“卡宾”与第9282803号“cabbeen”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三个商标均被原告大量使用与宣传推广,并获得市场肯定。

特别是第1089172号“cabbeen”商标,于2010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2018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段宾存在通过被告淘宝公司的网络平台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为此,原告特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办理了证据保全。

被告段宾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事实确凿无疑。

原告认为,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段宾未经许可长期、大量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也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淘宝公司作为交易平台,未尽合理审查、监管义务,事实上帮助了被告段宾实施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故起诉请求上判。

被告段宾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书面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不作为买家或是卖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故未实施侵权行为。

本案中,被告段宾系会员名为“带你飞躲猫猫”店铺的实际经营者。

二、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和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审核义务,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审核涉案信息,确认信息已不存在,尽到了注意义务,因此,淘宝公司对于涉案商家侵权不存在明知的故意,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原告紫曦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段宾未举证且未到庭、被告淘宝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到庭质证的诉讼权利。

原告紫曦公司提交的关于认定“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

原告紫曦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 一、紫曦公司的商标权利情况 商标权利人:紫曦公司;

商标权利情况: 1、第1089172号“”,注册商品类别:第25类,包括服装、鞋。

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7日;

2、第1210777号“卡宾”,注册商品类别:第25类,包括服装、鞋、袜、帽、皮带(服饰用)。

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7日。

3、第9282803号“”,注册商品类别:第25类,包括服装、裤子、鞋、袜等。

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4月6日。

二、被控侵权事实 涉案店铺会员名:“带你飞躲猫猫”、店铺名称:卡宾精品男装、注册经营人:段宾;

涉案商品链接名称:官方旗舰店卡宾外套男士2018秋冬季男装韩版新款潮针织衫开衫毛衣,链接ID:578726981434,宝贝详情中显示品牌:Cabbeen/卡宾,售价:136元,累计评论19条,交易成功44件,已售56件,实付款136元,形成订单编号:248383297124696255。

该商品链接于2018年11月9日已被删除。

涉案公证实物状态:运单号为802263756473179127的圆通速递包裹内有男士圆领针织开衫一件,领标、吊牌等多处均带有“”标识。

三、其他事实 合理费用开支:公证费1600元、购买商品费136元及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紫曦公司系第1089172号“”、第1210777号“卡宾”、第92828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法律状态稳定,紫曦公司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紫曦公司主张段宾在涉案店铺名称中使用“卡宾”标识、在被控侵权商品名称及宝贝详情中使用“卡宾”、“Cabbeen”标识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前述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侵权。

本案中,涉案针织衫吊牌及领标处带有的“”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

该标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1089172号及第9282803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商品类别相同,故涉案商品系未经紫曦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标识的商品,紫曦公司确认其从未生产过该种款式的针织衫,故涉案商品属于侵权商品。

鉴于此,段宾未经授权在涉案商品的网售名称及宝贝详情中使用“卡宾”、“Cabbeen”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紫曦公司确认其从未授权段宾在涉案淘宝店铺名称中使用“卡宾”标识,且涉案店铺所售的上述服装亦被认定为侵权商品,故段宾在涉案店铺名称中使用“卡宾”标识的行为,极易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店铺与紫曦公司存在投资、特许经营等特定关联关系,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因紫曦公司当庭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被告段宾涉案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所售商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依现有证据,紫曦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段宾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且紫曦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紫曦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段宾赔偿紫曦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鉴于涉案侵权情形持续至2018年11月9日,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修正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依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段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0元,由被告段宾负担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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