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19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圣婴,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县东坎镇惠而多超市,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阜南路236号。
经营者:陈秋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滨海县东坎镇惠而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