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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回民区北亮照明灯具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01民初123号
案件名称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回民区北亮照明灯具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回民区北亮照明灯具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123号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回民区北亮照明灯具经销部,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南街9号楼西一层3号。

经营者:者云生。

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回民区北亮照明灯具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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