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130号之一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357号。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琼,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双,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平,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温州市卡瑞思公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堡一村(浙江赫立特服饰有限公司11号楼4-5层)。
法定代表人:白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平、温州市卡瑞思公子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17日以各方当事人已签订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