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25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俊,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世纪华联西永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永庆街1号1号楼1-1号,工商注册号500106600429540。
经营者:潘春根,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告:沙坪坝区春陶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永庆街1号1号楼一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YQMF986。
经营者:陶小玉,女,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坪坝区春陶超市、沙坪坝区世纪华联西永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