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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诗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447号
案件名称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诗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徐诗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447号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住所地法国巴黎普罗旺斯路23-25(75009)。

法定代表人:PaolaPICCOLI,品牌保护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诗杰,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诗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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