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舒少红食品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168号(南洋大厦)111门面。
经营者:彭军,男,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舒少红食品店(经营者彭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长沙市开福区舒少红食品店(经营者彭军)的强制执行。
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运清审判员 蔡旭辉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