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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斯特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与罗泽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2008号
案件名称福建斯特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与罗泽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斯特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罗泽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2008号 原告:福建斯特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十里埠生态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黄立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泽源,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斯特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特力公司)与被告罗泽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因被告罗泽源采用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本院依法适用公告送达,并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斯特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罗泽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斯特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罗泽源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

2、被告罗泽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3、被告淘宝公司删除被告罗泽源店铺内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链接;

4、被告罗泽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鉴于涉案侵权链接已经删除,原告自愿放弃针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取得第50022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于2008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商品类别为喷漆枪、气动传送装置、气动元件、风动手工具等,目前该商标仍在有效期内。

原告公司是一家省重点龙头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专业制造喷漆枪等气动工具、涂装工具。

涉案商标经原告长期使用已在市场上拥有较高知名度,任何第三人未经原告许可,均不得使用涉案商标。

经原告查证发现,被告罗泽源在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商城上开设店铺“南方五金机电批发商城”,销售由被告罗泽源生产的油漆喷枪,该油漆喷枪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使用了“佐の克”商标,被告罗泽源的销售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向徐州公证处提出申请,保全了上述侵权事实。

原告认为被告罗泽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带有原告享有商标权的侵权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并从中获取较大的非法利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罗泽源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原告针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淘宝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系第三方入驻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不直接参与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平台上的商品均由平台入驻的商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

淘宝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或任何帮助侵权行为。

其次,在商家入驻淘宝平台必须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已明确要求平台内的经营者不得发布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信息,已尽到事前提醒的合理注意义务。

再次,目前法律没有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承担对所有上架商品上架前的知识产权相关审核责任。

最后,本案中淘宝公司在原告起诉前未收到权利人关于涉案商标和被诉产品的侵权通知,且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及时通知了被诉销售方,被诉产品链接已经被删除。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斯特力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罗泽源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

原告斯特力公司及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 一、权利状态 商标权利人:黄立群;

商标:第5002266号“佐の克”;

注册类别:7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气动打钉枪、喷漆枪、气动传送装置、气动元件、喷漆机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08年10月21日至2018年10月20日,后经续展至2028年10月20日。

2017年9月22日,黄立群出具商标许可及维权授权书,将其名下全部注册商标授权斯特力公司使用,授权方式为普通许可,授权时间为2017年9月22日至2020年12月30日止,同时授权斯特力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进行维权。

二、被控侵权事实 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luozeyuan168,店铺名称:南方五金机电批发商城,公证取证时注册经营者:罗泽源。

2、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名称:佐克喷枪w-71上下壶汽车油漆喷枪W-77乳胶漆喷漆枪气动喷涂漆工具,2018年12月12日公证时显示商品售价128-168元、颜色分类14款、累计评论4条,宝贝详情介绍品牌:佐克。

淘宝公司确认涉案链接于2019年6月12日由卖家主动下架。

3、购买的公证实物状态:喷漆枪和枪壶各一套,原告明确主张喷漆枪为侵权商品,喷漆枪包装盒、喷漆枪手柄、说明书上面均印有“佐の克”标识。

三、其他事实 斯特力公司为维权公证购买商品,支出购物费128元,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斯特力公司经黄立群授权取得第5002266号“佐の克”注册商标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已名义提起诉讼,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的喷漆枪包装盒、喷漆枪手柄及说明书上面印制的“佐の克”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该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商标,喷漆枪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喷漆枪构成相同商品。

斯特力公司确认该商品非其生产或商标权人授权生产,并提供了正品进行比对,因此,涉案商品为侵权产品,罗泽源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罗泽源在涉案商品名称及品牌描述中使用的“佐克”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鉴于该链接项下商品为侵权商品,罗泽源的该些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罗泽源未能举证证明其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斯特力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额、斯特力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

鉴于斯特力公司当庭放弃针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诉请,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泽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福建斯特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第5002266号“佐の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喷漆枪;

二、被告罗泽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斯特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斯特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福建斯特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231元,由被告罗泽源负担2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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