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380号 原告:南京禹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利源南路55号牛首文创园1号楼B栋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的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利源南路55号C4栋。
法定代表人:蒋宁。
原告南京禹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与被告的卢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南京禹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禹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禹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6335元,减半收取3167.5元,由原告南京禹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