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7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中区品玺快捷酒店,经营场所重庆市菜园坝火车站售票房右侧2号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UB00G4C。
经营者:江文,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宇,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琴,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渝中区品玺快捷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