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9知民初63号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方庄芳古园一区。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波,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资阳区红黄蓝幼儿园,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
法定代表人:严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夫,益阳市赫山区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市资阳区红黄蓝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当事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