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4310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美,女,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