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38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家家利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永进路南侧。
经营者:袁锦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家家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以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