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145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7层01卡(住所申报)(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江县凯江镇佳稼种子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大西街155号。
主要负责人:张金蓉,该店经营者。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江县凯江镇佳稼种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