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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建湖县近湖镇东一方健身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9民初65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建湖县近湖镇东一方健身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近湖镇东一方健身器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6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近湖镇东一方健身器材商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城东方广场B区1059号。

经营者:孙一凡。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近湖镇东一方健身器材商行(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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