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民初3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南环路天地共享便利店。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经营者:金远兴。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南环路天地共享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0年6月22日开庭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