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民初43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五沟镇李杰橡木家具城,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五沟镇王小庙村。
经营者:李杰。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濉溪县五沟镇李杰橡木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春茹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董建文 书记员陈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